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事宜进行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提名朱昌一先生、徐振兴先生、张永付先生、温德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经本人对上述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了解,认为他们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任职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刘永泽先生、康锦江先生、高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本人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了解,认为他们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拥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候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提名刘思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本人对上述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了解,认为刘思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任职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刘永泽、梁杰、邓边疆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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