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近几年,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的集资房,开始在我国许多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中肆意风行。很多集资房不但带有严重的“亚权力”色彩,高收入者购买廉价超标住宅更是背离了集资房的初衷,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的现象悄然成风。
集资房“锐变”
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职工住宅实行公有住房政策和实物福利分配办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8年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出台,与之相应的是经济适用房与安居工程等政策的实施。
单位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被保留了下来,并将其纳入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管理计划。
而近段时间,记者在各地采访过程中发现,虽然被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划,但开始“锐变”的集资房还是在一些高垄断性行业及大型国有企业中风行开来。
一位辽宁省某规划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来单位集资建房是为了解决贫困职工的住宅问题,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凡进行集资建房的单位不是有钱就是有权,很多地方的国有企业都在利用各种手段规避国家法规搞集资建房。
诱人的“唐僧肉”
据了解,目前集资建房普遍存在于拥有“亚权力”、垄断性较高的国有企业中。
一般而言,带有“亚权力”色彩的国企采取“权利置换”或利用原本属于企业自己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虽然集资房早已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内,但由于缺乏严格的惩罚性措施和规范,许多监管部门要么放任,要么查处起来很难。
而一些改制国企,虽然推行了企业化管理,但是本质上不是处于高度垄断,就是在地方拥有部分行政权力。这在其“运作”集资房时拥有很大的便利,这给监督部门在监管上增加了顾虑和压力。
山西省某地的电力公司利用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以超低价格取得土地所有权,集资上亿资金建设职工集资住宅。最大的户型高达300多平方米,最小的也有170多平方。
有建筑商告诉记者,个人集资房可以规避很多的政策,一套原本30万的住房经过单位前后的“处理”,10万元就可以拿到。职工住宅已经成为监督真空地带,如此香美的“唐僧肉”难免被各个国有企业争相分享。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认为,目前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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