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做客中国政府网,向大家介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实施情况。吴清指出了证券公司破产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所在。
吴清表示,条例中关于证券公司破产的规定是依据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然而,证券公司的破产过程当中,个人债需要由国家来收购。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按照相关规定,有的要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是全额收购。
另外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保证金如果被客户挪用也可以由国家来弥补。同时,证券公司在破产之前,证券类资产要进行转让,为了保证证券公司客户的正常交易所需要的一些实物资产,包括电脑、通讯设备等,转移客户的同时要把这些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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