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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实施在即 券商仍需努力

  □ 本报记者 夏青

  为了规范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2008年7月1日起,两《细则》开始施行。

这两项“细则”的出台,今后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也有利于券商集合理财的健康发展。

  7月1号马上就要到了,证券公司的热身运动做得到底怎样呢?记者走访了几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实地考察了一番。

  首先,《细则》规定:“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并且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在走访的几家营业网点中,有的是大幅的放在营业大厅里,有的是小幅的贴在周围的墙壁上,并不是十分显眼。记者细看时发现,这些计划说明书和合同的内容非常繁琐,其中个别条款并非“简明易懂”,例如风险级别、收益等,普通投资者还是需要向推广人员详细询问才能充分理解。

  其次,风险提示还不到位。《细则》指出证券公司要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明确说不可以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但在走访的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等几家券商的营业网点中,当客户向业务人员咨询购买集合理财产品时,多数都在介绍产品本身,并没有主动向客户谈及风险问题。只有问及风险时,才会做相应的简单说明。而根据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就更难了。

  虽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承诺保底,但有一家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对记者表示,他们的产品“基金宝”可以达到零风险。因为他们仓位的变化特别灵活,像现在大盘情况不好,基金净值大跌,因此对大部分基金都是空仓,全力做债券。

  另外,《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计划时应指定专人推广,不仅要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等。还要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的操作方法等。而各券商的推广人员在进行产品推广时,都偏重于说明产品的特点,投资标的,风险等级等,对具体如何操作则较少提及,或许考虑到集合理财的客户特点是偏向于大金额的投资,但对初次接触集合理财的投资者来说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在营业厅里的现场销售,对客户的身份、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够,推广人员在接受客户咨询时只仅仅对客户的财产状况、投资偏好做一个简略的了解,要真正做到对客户负责,这些方面还要下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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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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