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齐琳)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时,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4种情况将受到优先考虑。
据悉,在此次涉及的捐赠资金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和中央组织部接收的特殊党费。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中央组织部接收的特殊党费,集中到在民政部开设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按照规划安排使用;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民政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与受灾省份人民政府协商,认建或认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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