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阮晓琴
浔兴股份今日披露,鉴于浔兴集团拟对浔兴股份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浔兴集团决定收回对浔兴股份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的承诺书。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少数上市公司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监事成为激励对象、预留股份等。
浔兴股份收回股权激励承诺,主要是因为其股权激励方案与备忘录中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相冲突。
2008年1月23日,浔兴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拟对浔兴股份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进行股权激励,将授予管理团队780万份股票期权,在浔兴股份2008年、2009年业绩考核达标的条件下,激励对象拥有在浔兴股份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以每股15.04元的价格获得浔兴集团所转让股份的权利,一份期权对应一份股票,总额度占浔兴股份总股本5.03%。
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浔兴股份是第一家因为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而放弃实施股权激励的。与浔兴股份有类似股权励方案的,还有
獐子岛、
万业企业、
通威股份和
华神集团。分析人士认为,这些企业也面临调整(或放弃)股权激励方案的问题。
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股权激励备忘录以来,已经有多家公司因为与备忘录冲突,对原股权激励方案做出调整或者中止执行。像由于激励对象包含监事,天力士股权激励方案中止;由于与增发并行,
特变电工也中止了股权激励方案;而
南玻A、
新湖中宝根据备忘录修订了原方案并获得了证监会的无异议函。(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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