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向东 武汉报道
江钻股份(000852)迟来的注资方案引起了投资者强烈质疑和愤怒。自本周一以来,江钻方面就派出多名高管,四处走访投资者,试图平息投资者的“怒火”。但一些投资者表示不会支持这样的方案。
“江钻的谷总前两天到上海来找我们了,希望我们支持注资方案。我们的回答是,大股东的股改承诺到期不兑现,三机厂的业绩也一般化,如果我们投了赞成票,其他投资者会骂我们的,除非修改方案!”一位上海的基金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众多投资者则在网上发帖,号召投资者向江钻大股东讨说法。“毕竟大股东是国字号,有信誉,可没想到,迟到的兑现竟然是弥天大谎,与市场预期的注入四厂相差甚远,竟然只是将连续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7%、2007年也仅仅5.8%的劣质三厂注入,于是股价从30元一落千丈。”一位投资者还发出了这样的质问:“我们根据符合法律发布的公告进行股票投资,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的承诺进行长线投资,难道有错吗?!我们唯一的错是误信了大股东的忽悠!”
投资者的反映如此强烈,也是江钻股份的高管始料未及的。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告诉记者,一些投资者已与他联系,希望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昨天分别向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打电话反映投资者的意见,但均未有人接听电话,他说下一步准备向有关部门致函,希望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江钻大股东为何敢不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当回事,把承诺当儿戏,说明大股东不仅缺乏信托精神,也缺乏法律意识”。
他认为,股改作为一项重大政策,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具体从江汉石油管理局不兑现股改承诺来讲,作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当初的股改承诺实质上包含四项具体承诺:一是注入资产从提出到完成应该在一年内;二是注资提出议案的主体是江汉石油管理局;三是注入的必须是优质资产;四是注资的目标是要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
但事实上,在承诺期截止当日,江汉石油管理局仅仅只提出了一个意向性方案,资产注入工作并没有完成,江汉石油管理局的四个承诺都没兑现。
对于股民的维权,刘陆峰认为,维权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前置条件限制。因为江汉石油管理局当初既已有“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的保证,则江汉石油管理局与当时持股参与股改和其后预期其承诺而买卖该股的股东形成了契约关系,从法律上界定,江汉石油管理局的违约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虚假信息披露,股民因此受损而起诉索赔,不需证监会查处这一前置条件。
刘陆峰认为,受害人的范畴包括当时持股参与股改和其后一年内买卖该股而亏损的投资者,因为大家都是因预期一年内有优质资产注入而同意该股改方案或买入该股的,如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江汉石油管理局不兑现承诺,则应按其保证处理,江汉石油管理局不自动赔偿,则可去法院告它,上述受损失者都是适格的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江汉石油管理局、江钻股份的高管和保荐机构,因为江汉石油管理局是承诺的主体,江钻股份的高管拿了江钻股份的工资、保荐机构拿了保荐费,均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承担持续督导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一种不作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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