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
为妥善解决东海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启动东海问题磋商。2006年10月,中日关系打破政治僵局,实现转圜,两国领导人接连进行“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并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
两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加快东海磋商注入了动力,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此次双方同意搁置争议、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是双方妥善处理东海问题、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举措。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介绍,共同开发区面积2600多平方公里。“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姜瑜表示,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权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共同开发,拥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和丰富的国际实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划界的争议当事国可在划界之前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当事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影响最终的划界结果。
17日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一贯主张和立场没有变化,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不承认所谓“中间线”的立场没有变化。
[新闻附件]
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具体内容
■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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