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胡潇滢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接到一封匿名信,在这份长达32页的匿名信中,举报者表示自己是浦发银行的员工,并对浦发银行极低利率的住房周转金借款发出质疑。
“偷梁换柱”、“涉嫌违法”……在这份质疑材料中,举报者从六个方面直指浦发银行的员工借款政策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6月20日,记者连线浦发银行董秘沈思,沈思表示自己并不是很清楚公司住房周转金的情况,要了解情况后才能告诉记者。
一、住房周转金是否是福利?
在匿名信中,爆料人指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员工,都可享受福利性质的极低利率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也称住房周转金借款”,并且“2001年至2007年末,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余额已经达到了32.07亿元,发生额七年累计约41.34亿元。”
2001年8月,浦发银行董事会通过了职工住房内部借款的议案,并自2001年开始向职工提供住房内部借款。从2001年的不足3亿元,到2007年年末的32.07亿元,浦发银行员工住房借款增长迅速。
根据浦发银行历年年报显示,住房周转金归入“其他应收款”内核算。所谓员工住房借款是职工因购买住房,而向浦发银行借的款,但不是住房贷款,因此并未计入其短期贷款内,爆料人因此质疑浦发银行“偷梁换柱”,并且认为“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正常的银行贷款。”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银行法的老师向记者解释,这个质疑的关键是看此笔员工住房借款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如果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自有资产,那么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如果是来自银行吸纳的存款,那么应该属于贷款。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一位会计老师告诉记者,要想从年报中看出该笔资金的来源比较困难,但是从这笔借款的性质来说,应该是属于住房贷款,也许浦发银行为了规避某些手续,因此将其纳入到其他应收款内核算。该老师还提出一个质疑,此笔住房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又到哪里去了?
记者从一位已经离开浦发银行的人士那里了解到,浦发银行的该笔住房借款,来源于浦发银行税后利润中的公益金,属于浦发银行的自有资产。
6月23日,当记者再次拨通沈思的电话时,他表示浦发银行的年报都经过国内国际两个会计部门的审计,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上述已离开浦发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浦发银行的住房周转金制度早已经停止。
二、存在是否就是合理的?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银行法老师告诉记者,如果确实允许存在住房周转金,那么这是银行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需要确认的是,住房周转金制度是否是允许存在的。
“住房周转金”这一科目,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立出台的,在最初并非出现在其他应收款中,随着房改的深入,国家财政部已于200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又以财会[2001]5号发布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作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根据2000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为了证实浦发银行的“住房周转金制度”是否合理合法,记者多方咨询,建设部住房保障资金处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现存的住房制度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有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实施住房补贴,但是住房周转金制度早已废除,目前不存在所谓的“住房周转金制度”。
一位注册会计师也表示,在很多年前曾经存在过住房周转金科目,但早已取消,“这些年在审计过程中已看不到该科目。”
工商银行总行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表示,工行早已不存在住房周转金,“前些年审计署的人还曾经查过该科目。”但是记者询问审计署相关部门,却并未得到曾经检查过住房周转金的肯定答复。
三、利率是否过低?
爆料人在给记者寄来的匿名信中,附件中有一份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一名员工的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在该卡片中,详细记载了从2002年到2008年间浦发银行住房周转金还款金额及借款利率。
在爆料人提供的这份资料中显示,该员工在2002年9月至2004年12月住房周转金借款利率为1.65%(赵姓员工的借贷期限为15年),直到2005年1月才上调至1.875%。
而央行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02年2月,5年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76%。2007年12月27日5年期存款利率为5.85%。
沈思对于该行的住房周转金借款金额是否是1.875%并没给予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浦发银行经过国内国际的审计,他们的审计也遵循行业的原则而做的,“这是合乎规范的,至于多少是另外一回事。”
以上数据如果属实,那么意味着,浦发银行的住房周转金借款利率甚至低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即便是从浦发将贷款贷出,简单的存入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即可坐收渔利。”爆料人在资料中表示,“我行几乎所有员工都采取各种方式全额试用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额度,有的确实是购买自用住房,但其中更多人都是直接用来投资,或投资商铺,或直接用来炒股购买有价证券等等。”
同样没有详细说明的详细记录的是浦发银行的年报,上海会计学院的一位老师表示,如此巨大金额的住房借款,无论性质是什么,都应该有一个详细的备注和说明,但是记者从浦发银行2007年的年报中仅看到住房周转金归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且并未详细批注和解释。
沈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浦发银行已经在上周五在网络上发布了解释和澄清。
据了解,网易财经曾在6月19日刊登了其收到的匿名信中的一部分,随后浦发银行给网易财经的回应中表示:浦发银行是一家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并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国内一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实行福利分房制度。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2001-2007年期间,我行实施了员工住房借款制度。历年来,相关情况和数据均按照国际、国内惯例,通过相关审计,并予以了信息披露。同时,我行内部就员工住房借款制度也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那么,这32.07亿元究竟是否是浦发银行的员工住房周转金?浦发银行为什么对如此大额款项不加以特别备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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