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撰稿人 闫安
从我国企业年金产业化的高度来看,年金中介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市场平衡、政策扶持等各方面发展情况都还值得探讨,保护和发展民族企业年金中介行业是年金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在当前外资背景年金中介机构大举进入和抢夺市场,国内年金中介行业尚显幼稚,而具有企业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又往往通过自身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自卖自夸、各自为战”,市场和客户还处于启蒙和弱势的关键阶段。
模式选择、市场格局与产业分工
一个成熟的企业年金市场是由拥有各项年金资格的供给方(金融机构)、购买方(企业和职工组成的委托人),以及为购买方和供给方最终达成契约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人组成的。
年金中介人(行业)一般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以及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会注意到年金中介具有基于客户利益角度和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两个突出的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代理机构虽然属于中介行业,但由于我国法律关系的界定,它还是属于供给方,代表供给方的利益。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介。
如图:
模式一
模式二
从上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模式二是站在客户(委托人)角度出发;而模式一则正好相反。
经纪与代理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经纪人则不参与到委托人与他人缔结之契约,因而不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这也正好解释了时下年金市场,为何金融机构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方(委托人)一时间面对蜂拥而至、资格分散的几十家金融机构却有点不知所措,无法招架。
繁复招标,流程复杂,无谓的增加整个社会的年金运营成本。有的机构甚至举办专门的讲标培训班,在门面功夫上以吸引评委眼球。问题是企业年金管理是几十年的事情,如何保证内涵服务质量光鲜如初如承诺,这才是根本!相反,国际一些著名中介机构,则以专业、服务取胜,简约、务实,同样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
时下,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无论是讲品牌、还是打价格,也无论是夸网点、拼人力,还是强调专业、服务、实力,都有“自卖自夸,自我贴金”之嫌。
??因为国内市场上,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与年金中介经纪行业的不发达有着直接关系。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借助或套用已有的整体信用评价来比拟自身年金优势,其适用性也值得商榷。
换句话说,代表客户利益的中介机构,是健全和成熟企业年金市场的一个平衡支点。平衡供给和需求,并在这两者之间构成一种制约关系。进而成为年金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行业现状分析
通过简单的不完全的对比分析,即可见微知著:
年金中介机构以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为例,是国内第一家挂牌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其业绩从2000年的几百万元,到2001年的2923万元,到2002年5276万元,近年更是呈跳跃式发展。反映出国内中介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在国际上,养老年金类经纪公司通常需要5至7年才能盈利,而江泰仅用1.5年就实现了盈利目标。市场覆盖面更是早已从北京扩展到全国。
目前,国内可以开展年金中介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多近2000多家。而在国外,保险中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企业年金市场有超过40%以上的养老金业务由保险(年金)中介机构完成。在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中介机构就有3000多家。国内年金中介行业和市场的发展,随着国内外具有年金管理资格机构的增多,呈现快速跳跃的发展势头,已是必然。
对国内企业年金中介机构的判断,借用一个业内资深人士所言:“就像当初的股权认购证一样,正酝酿着一个财富大餐”。
当前国内年金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中介经纪机构和新增年金管理主体的有限,而正是这种局限性,才反衬出了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在此意义上,法律和利益主体的对称与否就成了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
中国当前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人脉、关系、利益互换向严谨的专业分工、商业契约和市场化的过渡成熟时期,这也提供了一个有利于中介市场发展的时代背景。
趋势判断与展望
国内年金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使得中介行业整体上已经远离了需要“试错”来积累经验的阶段。况且,大力培育和发展民族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也有着有利条件和一定基础。
1.劳动部20号令、23号令,已经明确了年金中介机构的职责定位。中介机构在受托咨询、受托管理模式咨询等方面,有着很大空间可以开拓。而不是目前更多偏重于受托人确定后,帮着选其他几个代理角色。这实际上降低了中介机构的价值。因为,目前受托人没有独立,都有兼职年金管理资格。有着利益输送之嫌疑。
通过中介的全方位介入,即如果把直销或代理人的,以利益驱动为主的销售性质改换为以客户价值驱动为主的经纪角色??至少,可以在主张客户利益和防范销售误导方面,构筑一道合法、合规的防火墙。
2.目前以养老保险公司为代表的,规模庞大、人数众多的直销和代理方式,与几乎空白的中介经纪力量??还远没有达到一种市场平衡和制约关系。直销代理型的管控和销售成本也很高。目前保监会已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不必开设新的分公司,就可以在经营企业年金方面进行全国展业,相当于扩大了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见《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也为企业年金中介代理机构的发展腾挪出了发展空间。
3.年金中介机构具有先天性优势。
由于中介与年金供给方的关系是一对多的,而直销和代理人方式则是一对一的,所以,从客户需求满足和客户价值实现上看,显然,中介的供应能力和代表客户的议价能力更强。
随着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多,供给主体就一下增至几十家之多,同类产品更有上百个之多。这时,客户就需要中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至于看花眼。
可以下结论:年金中介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健全国内年金市场,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降低行业总体社会成本,以及弥补代表客户利益的法律主体阙如的市场现状,是大有裨益的。
从我国年金产业化角度衡量,也需要对民族企业年金中介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扶持和大力推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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