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王晓欣报道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等三部法律草案。
在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草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这一条款,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本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扩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范围。草案第十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条款。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都要编制循环经济规划,并要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建立总量调控制度。草案还加强了对化工、造纸等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
正在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拟作修改,规定一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这类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
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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