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今日向上市公司及会员券商发布了《上证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形成上市公司、保荐人、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三方监管之势。
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此举将大大减少上市公司盲目圈钱而实际无所用途,或另作他用等情况,对中小股东来说不啻为一则重要利好。《规定》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上市公司应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于上市公司支取募集资金的限额,《规定》也做了严格要求: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在募集资金使用上,《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而如果出现“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等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需要强调的是,《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也有明令禁止,尤其是以往上市公司热衷持有的金融类资产。“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同被列在募集资金不得使用范围之内的还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规定》要求:“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证所报告并公告原募投项目变更原因;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方面,监管层把重任放在了保荐人身上。《规定》要求,“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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