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行为。
    德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的规定;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赵全胜、孙德荣、徐刚、姚兴友、张启民、石万林、于涛,原董事王加毅,监事姜忠元、王青翠、袁绍恕,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总工程师李德志,副总经理方立民、付爱东、王建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德棉集团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8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德棉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棉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赵全胜、孙德荣、徐刚、姚兴友、张启民、石万林、于涛,监事姜忠元、王青翠、袁绍恕,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总工程师李德志,副总经理方立民、付爱东、王建强,原董事王加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公开认定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孙德荣,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原董事王加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6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