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6月29日)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七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将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规定的七种方式和载体是: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为便于广大农村居民查阅政府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该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记者曹天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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