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北京某阳光健身俱乐部消费券,向部分俱乐部会员出售伪造的消费券骗取财物。日前,该名被告人刘谷青因涉嫌诈骗罪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谷青伙同姚兰(另案处理),伪造北京某阳光健身俱乐部消费券,向部分会员出售伪造的消费券骗取钱财。
其中,向被害人文女士等多名被害人出售伪造的消费券1000余张。综上,被告人刘谷青共骗取人民币33640元。
据被告人刘谷青交待,2006年8月份,其因在
中关村家乐福打工时认识了名叫姚兰的女孩并与其交往。同年10月间,姚兰到北京翠微路的某健身俱乐部当前台接待员。11月的一天,姚兰称发现某俱乐部存在管理漏洞,于是,被告人用姚兰拿来的真票,到中关村一家印刷品公司印制了一万张假票,并做了一枚假章,将假票盖章后向会员出售。买票人的联系方式由姚兰记下,再由刘古青去联系,并谎称自己以前买了太多,现要搬家或去外地为由卖给被害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谷青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李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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