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指出,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
中国社科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昨天对记者表示,“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依赖于政府的公共建设项目,事实上,更有效的促进就业还要依靠市场、依靠企业,促进企业招工、鼓励个人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长远意义。
《意见》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记者了解到,受灾严重地区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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