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二甲醚将按13%征收增值税
萧竹
天茂集团(000627.SZ)今日公告称,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了解,天茂集团2007年4月已建成10万吨/年二甲醚装置,2008年6月18日建成20万吨/年二甲醚装置,现公司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公告还称,上述政策的执行将有利于公司甲醇和二甲醚业务的发展,但该政策对公司未来缴纳增值税款的影响程度目前公司尚无法准确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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