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办法》明确了财务顾问的若干职责,要求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尽职调查,区分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合并等情况提出了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中特别要求财务顾问关注并购重组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办法》要求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在监管方面,《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对于未履行职责的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整改、限期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应公开说明原因、道歉并接受处罚;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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