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造成四川部分地区工业、旅游业等产业损失严重,很多企业被迫停产,一些受灾群众也因此失业。由于地震造成部分受灾企业厂房倒塌、设备损毁,无力偿还震前贷款,在现有金融政策下也很难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恢复生产难度较大。
专家建议,金融扶持对灾区企业恢复生产至关重要,国家应对地震灾区出台特殊的金融政策,增强灾区重建的“造血”功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给受灾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灾区企业急需贷款支持 位于地震重灾区都江堰市的四川海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最大的制药企业,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地震发生后,造成企业设备直接损失超过1000万元,企业被迫停工半个多月,经过抢修后,企业总体生产水平只恢复到灾前70%左右。海蓉药业副总经理殷建华告诉记者,企业以前在银行没有贷款,但此次受灾后,资金明显不足,依靠自身力量短时间内很难将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需要银行贷款支持。
记者从受灾比较严重的什邡市了解到,什邡市已连续十多年在四川省县级综合实力中排名第二位,汶川地震造成这个市70%以上的企业受损。预计一年时间内,全市工业经济才能恢复到震前5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才有望完全恢复的震前水平。据安县政府统计,地震造成安县全部382户企业受灾停业,全县67户规模企业全部停产,直接、间接经济损失62.6亿元。安县各旅游景点和文物古迹遭受重创,一些风景区损毁严重,旅游业直接经济损失达9.1亿元。
四川银监局都江堰办事处主任杨国荣说,目前灾区企业恢复生产的贷款需求十分旺盛,从地震发生后至今,都江堰市企业已向银行提出的申请贷款需求达100亿元左右,但截止到目前都江堰市内各银行发放贷款仅1多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什邡支行行长孟立兴告诉记者,地震后受灾的农户、企业贷款意愿十分强烈,全市恢复生产大约需要资金35亿元。
现有政策下灾区企业贷款困难 四川银监局都江堰办事处主任杨国荣告诉记者,银行作为金融企业,首先要在保证信贷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能发放贷款。但目前灾区很多企业厂房垮塌,设备损毁,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来说,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担保,银行可以放心贷款,因此这类企业通过银行融资难度不大。但对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有些企业短时间内已无力偿还震前贷款,如果银行仅依据企业信用放贷,风险很大,这些企业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什邡支行调查,什邡市灾后恢复生产大约需要35亿元资金,但绝大多数贷款企业都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什邡市政府所属的锦程担保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按照现有金融政策,只能对3亿元贷款提供担保,与全市实际的贷款需求相差很大。
在此次地震灾害中,各家银行也遭受了严重损失,地震造成灾区银行呆坏账增多,也影响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能力。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行长郝卫业说,地震对银行贷款造成三方面损失,一是贷款对象死亡,贷款企业严重破坏不能恢复生产形成的呆坏账。二是贷款抵押物损失,由于银行90%以上的贷款都是以房产、设备等为抵押,抵押物在地震中的损毁必将损失银行贷款。三是银行在处置资产时,已经收回的抵押物在地震中损毁。都江堰市农村信用社震前抵债资产估价为3000万元左右,由于农民多以房屋为抵押贷款,地震造成农村信用社损失抵债资产约1000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金融机构自身的业绩考核和放贷流程也制约着银行对地震灾区企业的贷款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什邡支行行长孟立兴告诉记者,什邡市是一个县级市,市内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乎没有大额贷款审批权限。此外,上级银行对基层银行的盈利数量、资产质量等每年都要进行综合考核,对灾区企业放贷,可能会降低基层银行的考核得分,抑制基层银行对灾区企业的贷款热情。
应创新金融政策支持灾区企业 针对当前四川地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困难、资金需求强烈、贷款面临困难的形势,灾区基层金融机构和企业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创新金融政策,支持灾区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什邡支行行长孟立兴认为,国家应更加灵活地处置灾区企业震前贷款。对于按政策应核销的呆坏账,应尽快核销。应适当延长对灾区贷款企业和个人的“不催收、不加息、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政策执行时间,对灾区企业贷款无力偿还震前贷款的,要适当予以展期,并打破现有的贷款展期政策中“只能展一次,并且时间为原来贷款期限一半”限制,以灾后企业重建的生产周期为展期时限,使展期时间延长为企业的两三个生产周期,为企业灾后重建创造“喘息时间”,增强企业再生产能力。
专家认为,当前应创新金融政策增加对灾区企业的贷款投放。适当放宽灾区企业贷款“入门”条件,允许企业以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物贷款。在利率上,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执行最低利率,减轻灾区企业贷款成本。打破银行对新增贷款额度的限制,增加对灾区企业的贷款额度。此外,还应发动受灾地区之外的有实力担保公司支援灾区,为灾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灾后申请贷款的企业,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专家建议,在支持灾区企业恢复重建方面,政府、银行应双管齐下。对无法提供抵押担保的受灾企业,政府应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解决,对各地政府明确支持发展的重点企业所需的灾后重建贷款,政府应提供相应担保,在企业的税收等各项费用上,政府应适当予以减免。上级银行应放宽对灾区基层银行的考核标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出台适应灾区银行的考核指标,增加基层银行支持灾区企业的贷款热情。
(责任编辑: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