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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减免地震重灾区部分政府性基金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财政部昨日宣布,为减轻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我国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将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通知说,落实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由有关单位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通知要求,四川、甘肃、陕西三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并即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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