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以今年“一号令”形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提出按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在100%~150%、高于150%。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早在2003年初,保监会就发布实施当年的“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此后,保监会发布一系列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初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规定》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构建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保监会将对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不足类公司的监管包括九类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不过,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在昨日召开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表示,从一季度情况看,87%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郭菁介绍说,从目前情况看,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合计占八成以上。
《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应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从而打通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
目前,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向,也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前进方向。《规定》明确提出,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
《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一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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