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鲁宇平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0日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强调,《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构建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他表示,从目前偿付能力评估分类的情况看,国内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总体乐观,那些占市场份额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很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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