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晓琳
因大股东占有款项未预披露而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德棉股份,在历经半个月的波折后,其致歉公告终于姗姗来迟。
7月9日,德棉股份发布公告,对上市公司被其大股东占款并未公告一事进行道歉。
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公告,称“本公司相关人士在没有履行程序也未向董事会报告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多次直接或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德棉集团提供资金”。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周爱文律师认为,若真的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则“相关人员”行为属挪用资金,且挪用资金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巨大的,处有期徒刑3到10年。
相关法律人也也指出,如果罪名最终成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审查,并由检察院进行起诉。
中央财经大学郭田勇教授认为,此一事件的起诉人可以有三部分,一是证监会,此一事件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证监会应该是有资格交给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成熟,故证监会除公告批评外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二是其它中小股东,即散户,这种大股东占款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们也是有起诉资格的,但由于中小股东人数太多,没有形成一定的合力,加上中小股东也缺乏这方面的自觉,故可实现性比较低;三就是公司本身,这是目前最可实现的途径,在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挪用资金,已牵扯到刑事犯罪。
对于律师及专家说法,本报记者致电德绵股份,一中层人员透露:“公司内部还没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相关人士认为,是否要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将司法处理排除在外,若公司要做内部处理,主要取决于大股东德棉集团的意见。据了解,德棉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相关资料显示,德棉集团有13家控股子公司,大都经营不善。在2005年,德棉集团净利的2628.75万元中有2307.30万元都是德棉股份的贡献,约为集团总利润的88%。2006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所占利润比重更为突出,在扣除德棉股份所占利润额后,德绵集团净利润仅为0.03万元。
因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民法教授认为,如果无法改变德棉集团的单一收入来源状况,就无法从根源上遏止其对上市公司的占款行为,也无法理直气壮地对在占款事件中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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