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安保期间,就暴力恐怖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案(事)件、造成涉奥人员及外籍人员伤亡的案(事)件、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刑事案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市民将有可能获得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昨天发布《关于对奥运安保期间举报重大案(事)件线索给予奖励的公告》。公告指出,自即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群众举报有价值重大案(事)件线索的,市公安局将根据其作用大小,按照奥运安保举报线索奖励标准,给予1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国家及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数额限制,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
据悉,此举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奥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的目标。
附公告全文: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昨发布公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奥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的目标,现就奥运安保举报奖励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群众在奥运安保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大案(事)件线索,经有关部门认定属实,在破案或处置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按照本公告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本公告所称的重大案(事)件,特指暴力恐怖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案(事)件、造成涉奥人员及外籍人员伤亡的案(事)件、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刑事案件。
三、群众举报有价值重大案(事)件线索的,市公安局将根据其作用大小,按照奥运安保举报线索奖励标准,给予1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国家及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数额限制,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负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五、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
六、市公安局负责举报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七、群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提供线索:
(一)公安机关110举报热线;
(二)信函、电报、举报箱、传真等;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方式。
八、群众应采用实名方式进行举报。
九、市公安局举报受理部门在案件破获、事件确认或处置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向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定并回复后,由市公安局举报受理部门将审定结果通知举报人。十、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部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自行废止。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