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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政“谢幕” “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案宣判

  葛政“谢幕” “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案宣判

  孙文祥

  “金信系”的基本操作手法是,由金华信托从国债委托理财中回购国债,套取现金,再利用这些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上述协议若到期后,金华信托不论该理财资金是否赢利,均按承诺和“资金权益凭证”支付委托人本金及相应的收益

  喧嚣一时,有着“江南第一猛庄”之称的金信信托案,终于在2008年之夏谢幕。

  2008年7月14日的上午,涉案被查整整两年半之后,对“金信信托案”的主角葛政,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葛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万元。

  现年47岁的葛政,从一家地市级的信托公司,摸爬滚打到成为资本枭雄,赢得了太多的赞誉。一度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的他,最活跃时足迹遍布证券、房产、金融等诸多领域。但随着2005年冬天的案发,身陷囹圄,枭雄落幕。

  1. 资本"鬼手"

  葛政,1961年8月30日出生,祖籍浙江金华东阳市。高中毕业后,葛政进入工商银行金华市支行,刚开始在工行的信贷部工作,后来金华工行成立信托部后,葛政便担任了该部门副总经理。

  1991年,金华工行信托部从银行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了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金华信托”),发起单位包括金华市财务开发公司、工行金华分行等9家单位,葛政仍担任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

  组建伊始的金华信托,仅有7个人,5000万元资本金。虽然偏居浙中一市,金华信托却屡屡推陈出新,并借此脱颖而出。1992年,金华信托公开发行浙江省第一只共同基金“金信基金”,因交易活跃,创当时国内每份基金单位的最高成交价8.27元,年交易量突破8亿元。一时间,金华信托在业内享有“北有淄博、南有金信”的美誉。

  1993年5月,国家进行第四次信托整顿之前,金华信托进行了股份制改造。通过定向募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亿元,成为浙江省首家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亦更名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金华信托成立证券总部后,在葛政的授权下,徐涵江、陈唯贤等人制定《金信证券管理总部运行大纲》,开展国债理财业务。转向国债投资的背景是1995年经济泡沫破灭时,金华信托曾亏损近亿元,遭遇生存危机。

  与此同时,为了规避当时“信托公司不允许做投行”的限制,金华信托成立了上海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邦联”)。在国家清理信托业前,提前将投行业务转至上海邦联。

  1997年,葛政被任命为金华信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就是在这个平台上,葛政赢得了资本运作“鬼手”的名头,葛政和他的团队也一步步走向“非法吸存”的深渊。

  在1997年9月至2002年7月间,徐涵江、陈唯贤等人获得葛政的书面授权,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上海、天津及杭州、绍兴、金华、衢州、温州、台州等地的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天长商店一医门市部、东阳市梦宝寝具有限公司等183个单位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及补充协议共275份。

  在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金华信托向委托人作出保证委托资金不受损失并享受6%至15.6%不等的固定收益的承诺,并出具“资金权益凭证”,以此来募集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华信托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等183家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2亿元。

  “金信系”的基本操作手法是,由金华信托从国债委托理财中回购国债,套取现金,再利用这些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上述协议若到期后,金华信托不论该理财资金是否赢利,均按承诺和“资金权益凭证”支付委托人本金及相应的收益。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称,在1997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金信信托,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

  葛政被检方指控直接参与决定、指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8.8亿元。

  2. 金信“崩盘”

  2002年5月28日,金华信托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工作,注册资本增至10.18亿元,金华信托更名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信托”)。

  此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内1000多家信托公司经过大浪淘沙后,仅剩50余家。在国内信托业第五次整顿接近尾声时,金信信托不仅顺利过关,同时还拥有信托和证券两块牌照。

  金信信托“越整顿发展得越好”。以至于人们谈到金华时,首先想到的会是两样东西,一样是金华火腿,另一样就是金信信托。

  但貌似红红火火的金信信托,已经在“非法吸存”的路上越陷越深。2002年7月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为规避该法规,时任金信信托总经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请示,办法出台后,按照原来的书面承诺保底保收益的方法,现有的委托理财业务是行不通的。在方法上需要变,可利用营销人员的面子,采用口头承诺的方法募集资金。

  葛政指示称:只要不是书面承诺保底收益都可以做,因为书面承诺保底收益是会被抓住把柄的。

  为此,朱江平召集业管会成员方征、黄昕、郑新东(2006年7月27日病逝)参加会议,商议决定,由营销人员口头向委托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而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上则写明“预期收益率”或“预测收益率”。

  随后,由金信信托下设的营销管理总部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对营销人员制定激励考核办法。各信托部下的营业人员被分成见习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及高级客户经理,根据不同客户经理档次下达年募集资金的指标,完成指标后除发放基本工资外,客户经理在完成指标内按募集资金的总量的千分之一提成,超过指标部分按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提成。

  在这种激励机制下,营销人员吴放、吴科美、王桂仙等将委托人的资金以本人或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签订几十万元至几千万元不等的资金信托合同,而实际委托人根本没有资金信托合同,或营销人员将各自所募集来的小额资金挂在某个委托人名下。

  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间,金信信托共向义乌市申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陈福谦等1454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51.7亿元。而每一阶段所募集的资金均被投资证券市场。

  为了防范监管部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审查,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上的操作多通过关联企业完成,金信信托的关联企业有38家,包括有股东关系、直接或间接控股、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企业。

  为此,金信信托设立了五家平台公司,分别是浙江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及绍兴市协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据朱江平交代,上述公司系金信信托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均是用于炒股的平台公司。然而,由于平台公司股票交易长期亏损,无法归还委托人本金收益,为确保资金链不断,委托人资金到期后,金信信托将用于平台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用来返还委托人到期的本金和收益。

  但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上的炒作,往往受到资金到期的限制。除了借新还旧,金信信托还不断对投资股票斩仓,用以维持资金运转。到停业整顿之时,金信信托手中几乎没有股票,而二级市场亏损高达34亿元。

  2005年10月15日到12月30日,是葛政在金信信托的最后75天,也是金信信托最关键的75天。这次“出山”的葛政被任命为副董事长,具体负责金信信托的全面事务。

  据了解,葛政在重回金信之后四处奔走,一度与浙江省政府和金华市政府达成20亿元的注资计划,但最终未能获批。

  葛政最终无法阻止金信信托的崩溃。除了巨亏于证券市场,金信信托还对外贷款、担保、投资,牵涉资金达到18亿元,这部分投资也多是有去无回。

  为切断风险,监管部门于2005年年末以“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为由,宣布金信信托停业整顿。

  2006年11月27日,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007年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葛政获刑

  而作为“金信信托案”的主角,葛政的审判持续了半年之久。2007年12月12日上午,葛政案一审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在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认定葛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但据知情者透露,在检察院起诉阶段,指控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

  不过此时,事情出现了转机。2007年12月26日下午,金信信托持有的博时基金48%股权完成了拍卖,招商证券以63.2亿元(约每股130元)击败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博时基金控股股东,也爆出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的最高价。

  自2005年底起处于清理整顿、破产期的金信信托债务达42多亿元,其中央行出资40亿元,此次拍卖结果直接决定了金信信托股东的受偿率。金信信托甚至出现账面盈余,这使得浙江省政府争取保留金信信托牌照的底气大大增加,甚至进一步希望将金信信托的破产方案改为重组。

  据知情人士透露,浙江方面已专门成立一家正厅级单位的国有投资公司,由金华市一位副市长任董事长,为可能保住的金信信托牌照的接盘作准备。

  这也让在看守所的葛政看到了希望。其辩护律师曹红光在法庭上指出,由于宏观形势的变化,“金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随着金信信托资产顺利处置,很可能会越来越少甚至为零。

  对此,辩护律师的意见称:“本案存在不同于同类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具有一个特殊的法定从轻情节。”而且,随着博时基金股权的天价拍卖,他也为葛政一审争取到了二次开庭。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葛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40万元。

  葛政获刑的另一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检方在起诉书中认为:2003年至2004年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职务便利,在和信电力及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予以侵吞。

  昨日的庭审中,葛政称,由于他的决策不够完善、管理失误、监督不力,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他本人愿意承担领导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辩护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行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明显不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结果,据此对职务侵占罪为葛政作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律师新的辩护意见,认定葛政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后,“葛政说要想一想,再决定是否上诉。”曹红光律师表示。

  与葛政同案的两名共犯,一审结果分别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通和投资”)财务总监、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新民,因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通和投资副总经理、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旗,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徒刑五年。

  此前,涉案的另三名高管也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并在2008年2月3日宣判,其中金信信托原总经理朱江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副总经理方征和黄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CFP图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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