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依据证券期货条例裁定香港判定一内幕交易人士罪名成立
□本报记者 李宇 香港报道
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00361.HK)的财务经理熊丽美成为第一名自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2003年实施以来根据此条例被裁定内幕交易罪成立的人士。
熊丽美昨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承认四项有关内幕交易的控罪,被判处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就四项控罪罚款共计20万港元,另被命令向证监会缴付调查费20523港元。
香港证监会调查显示,熊利用当时不为市场所知的消息,避免了因为持有顺龙股份而招致投资亏损。熊于2004年10月获悉顺龙的主要债务人已于美国申请破产保护令。熊当时持有18万股顺龙股份,她随后在2004年12月,即市场尚未得悉该债务人破产将对顺龙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之前,全部卖出该批股份。2005年4月19日,顺龙向市场公布其净利润下跌35.2%,部分原因是债务人破产导致作出950万港元的坏账拨备。
香港证监会指出,熊在该消息公布之前出售有关股份,因而避免了原应招致的63333港元亏损。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这是香港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以来就内幕交易提出的第三宗刑事检控,并且是首次有人被定罪。目前另有四宗个案经证监会调查后,已提交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证监会已就另外三宗个案向高等法院取得临时命令,冻结了约1亿港元怀疑为内幕交易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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