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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印发社保基金治理方案遏制挤占挪用

    对社保基金的专项治理工作正式展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十部门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意在遏制挤占挪用行为。


  治理针对五大问题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治理将针对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首先,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其次,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第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第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第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同级政府偿还“损失”

  《通知》中明确,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排查出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6年爆出上海社保基金大案后,当年11月23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在其对除上海、西藏之外的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审计中发现,近年来,合计约71.35亿元“养命钱”被违法违规动用。2007年国家审计署全面审计各省市社保基金。今年,国家审计署发出的2008年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对于2006年度查出的社保基金问题,在审计决定要求纠正和处理的违规问题金额87.94亿元中,已纠正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金额为86.66亿元,占98.5%。

  此次《通知》中表示,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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