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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实施《工会法》

  本报讯 (记者 李 薇 陈晓薇 实习生刘彦)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市总工会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实行工会工作考核和鼓励制度,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在发布会上,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表示,新的实施办法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在新形势下探索工会在职工维权等方面的创新工作思路,打造有责任、有权力、有战斗力的工会,同时促成工会履行职责的续航能力。

  张友泉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工会为法定组织,该办法的规定更加符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他介绍说,深圳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数量众多,但许多企业规模不大,工会组织必须覆盖这些职工,所以新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10人以上或者有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据悉,新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了基层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参与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等14项工作职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我国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集体谈判”这一用语,使得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回归本原。张友泉说:“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这一点不容回避,新办法体现了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真实境况。短时间局部的矛盾冲突,是为了促进未来深圳长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这个层面上意义非凡。”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工会工作考核和鼓励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办法规定实行基层工会委员会岗位津贴制度,对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每月发放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岗位津贴。

  新的实施办法里还对基层工会干部人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据悉,市人大每年将对该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总工会将陆续颁布该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对实施效果定期自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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