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精神,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清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除可委托其清算代理行代理其DVP资金结算外,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
DVP是最为安全高效的结算方式之一,是国际证券结算的重要标准之一。其安全有效性在于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支付系统的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交割与清算结算,通过使用国际上公认的确定性最强的“央行货币”作为资金最终结算的保证,从而使得DVP结算方式成为包括央行在内的货币政策操作连续性、支付系统平稳运行以及市场正常、有序开展的安全屏障。
平台建设与制度框架
中央结算公司已经具备了为市场提供DVP结算服务的技术条件。多年来,中央结算公司一直致力于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并维护一套安全、稳定、高效的债券结算平台,其开发并维护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多年运用和发展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DVP结算业务的深入开展,中央结算公司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了改造和优化,并按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进DVP结算的工作部署,建设开发了专门用于管理和维护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子系统??资金账户管理系统。
迄今为止,中央结算公司在加强技术保障措施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制。首先是系统客户端为结算成员提供的各项监控功能,使其能够实时掌握和监控每笔结算的债券交割和资金清算情况;其次是制定了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不同级别的应急事件制定和安排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最后是系统定期数据备份和灾难演练机制。
制度建设有层次、有力度、操作性强。在人民银行批准中央结算公司代理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办理DVP资金结算后。依据人民银行12号公告精神,中央结算公司在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业务实施细则与协议,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资金户使用协议》等,对自身和参与DVP结算的各方行为进行约束。
风险控制
中央结算公司为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提供DVP结算服务,内容包括参与者的账户设置、使用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于系统之间的对接,使得原有分散式的资金清算结算模式被集中化,风险也因此集中化,风险控制成为管理的核心内容。
首先,对非银行机构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零余额”管理,不会影响央行的流动性管理。中央结算公司为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开设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结算资金,因此不会与中央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其他类型或机构的资金混为一谈。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务管理系统设定资金退回时点,统一对所有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各资金专户不滞留资金。中央结算公司还提供簿记系统客户端人工发起资金划转请求及应急资金汇出功能。在各种特殊情况下,如资金退回时点后因履行合同而造成资金专户收款,以及成员自主将专户资金于日间划出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仅为成员提供了灵活处理的功能,更进一步保证了各资金专户日终“零余额”的管理要求。同时,根据《公告》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日终“零余额”管理报告制度,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进行日常监测,并向人民银行按月报送DVP结算情况。对于特殊情况或异常情况的发生,同样建立立即或及时报告制度。
其次,根据《公告》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在不挪用专户资金、不为专户垫资的原则下,通过预检债券托管账户中债券余额是否足额和付款方资金专户中资金是否足额的方式,以决定是否向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即时转账报文。中央结算公司不强制执行。因此,中央结算公司在因债券交易引发的资金扣划和转账行为过程中保证了以“不履约、不结算;谁违约、谁承担”这一原则的执行。同时,中央结算公司由于中介机构的特殊身份,在债券交收与资金结算这一过程中,始终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债券交收、资金结算全过程,因此完全可以保证市场服务者相对中立的立场。
今后的发展与要求
人民银行《公告》公布了通过债券系统与支付系统的连接,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采用DVP结算的有关事项。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业务走上一个新台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即将全面实行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这无论对业务主管部门、市场服务主体和市场参与成员都是新的机遇和挑战,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将走向全新的发展道路。
对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一个高效运转的市场离不开一个安全的操作平台,安全永远是最基本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所建设和维护的债券系统已整整安全运行了12个年头,在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中,系统持续、安全、稳定的运行是全市场的愿望,也是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系统建设和管理主体的首要目标。
对服务主体的业务功能创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从目前实时、逐笔、全额的DVP结算模式来看,其前提仍是买卖双方必须预先备付足够的债券和资金。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其债券或资金头寸一时不足的情况很多。因此,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推进并发展DVP结算,建立资金净额结算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和行业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债券交易的结算成员来说,其参与DVP结算,一是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要建立有效的行业约束机制。
综上,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推广和使用DVP结算方式,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顺应市场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中央托管结算机构和央行支付系统,充分发挥出了制度、系统、功能和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从而为降低交易结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安全等,提供了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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