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军强
本报此前报道的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海外上市”为诱饵非法发行股票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金园汽车非法发行证券案做出判决,主要案犯王可、董欣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这标志着作为公安部和证监会确定的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的此案查处取得了重大进展。
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资料显示,王可为陕西明道启圣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欣为金园汽车法定代表人。
2005年3月,西安金园公司董事长董欣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增至4000万元。其中,将未成年的儿子、在海外的女儿、亲戚刘某等人冒充为股东,虚拟出12名新股东,虚假注册资本2200万元,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金园汽车。
2005年12月,董欣和王可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双方编造海外上市谎言。王可负责宣传、包装,并成为全国总中介向各省市分中介公司非法发行股票诈骗。
王可及其公司人员通过明道启圣、金园汽车网站及多家媒体连续发布、刊登金园汽车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虚假信息,同时委托50余家中介机构代理买卖金园汽车股权。
2006年7月,王可还指派员工前往北京顾问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代表金园汽车办理了所谓股权确认手续。王可还安排董欣等人在明道启圣上海分公司召开了股东见面会,董欣宣读了金园汽车承诺书,虚假承诺2006年9月底公司将在海外上市。
从2006年开始,巨额汇款从北京、天津、福建、上海等地流向西安刘某的个人固定银行账户,该反常现象引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警觉,陕西证监局也开始不断接到投资者投诉。于是,陕西证监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等部门联合对金园汽车进行了稽查。2006年9月7日,陕西证监局将金园汽车案件正式移交陕西省公安厅。
西安公安部门调查发现,2006年3月至案发前,金园汽车、明道启圣通过金园汽车服务部、刘某、王可在西安的多家银行账户,共收取金园汽车“股民”为购买金园汽车股票而汇入的资金共计62795727.24元人民币,2700多“股民”受骗。其中,深圳一“股民”多次被骗总计140多万元,还有日本人士被骗1200万日元。
2006年9月初,刘某被控制后,董欣也被抓获归案。当年10月11日,西安警方赴珠海,将准备外逃的王可抓获。
截至案发时,在被骗资金中,有35995147.98元被用于给销售股权的各种中介机构返还提成款,4813000元用于所谓金园汽车海外上市费用,1441599.93元用作明道启圣的费用,23763710.02元被王可存入以其父母、嫂子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内。王可将10194660元集资款转到董欣控制的有关账户内,董欣将所得款项中的580万元,用于收购四川蜀中药业集团西安汉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