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将特定违约风险与系统性违约风险分开来直接计量,才有可能更加接近实际的风险暴露状况,至少系统性风险的变化与经济周期的发展会更加吻合 ]
众所周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套基于风险量化的风险缓冲规则。
风险计量的动态性
所谓动态性是指风险计量要打足提前量,具备相当的预见性。譬如开车,视距越远,反应的时间就越充分。因此风险计量不仅要做到在数字上有意义,更要有时间维度,能够反映风险随时间的动态变化。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对系统性风险的单独计量,以增强时间效应。
以信用风险为例,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两个:借款人特定的风险(Obligor-specific Risk)以及整体的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来自单一借款人的特定风险倾向于服从正态分布,真正随时间变化的是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在动态性方面,新协议的技术架构还谈不上完美。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模型实质上是建立在单一系统性风险因子假设基础上的条件违约概率,条件违约概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平均的违约概率,这可能并不足以反映实际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中,内部评级以及对应的平均违约概率被允许采取两种模式:跨经济周期的平均违约概率(TTC),或者报告时点评估的违约概率(PIT)。TTC的内部评级本身是时间不敏感的,它不可能对风险的动态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几年前美国新经济泡沫破灭,安然、世通等255家上市公司破产,资产总额达2585亿美元,外部评级没有就危机给出任何预警。此次次贷危机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TTC评级的批评和质疑。而在PIT评级方面,迄今为止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含混的。当采用“当前”的信息去预测未来的违约风险时,在会计准则越来越强调“盯市”(Marked to Market)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可能放大经济周期效应。当我们采取一种有“压力的”情景去预测违约时,又有可能陷入更加复杂的假设循环。
能够解决动态性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只有将特定违约风险与系统性违约风险分开来直接计量,才有可能更加接近实际的风险暴露状况,至少系统性风险的变化与经济周期的发展会更加吻合。由此计算出的风险就不再是滞后的,而是实时的或提前的,资本要求和信贷取向也不再是放大周期的金融加速器,而更可能是熨平经济周期的自动稳定器。
正态分布假设
第二个需要关注的方面是正态分布假设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资本低估。
第一支柱是新资本协议的主体,其中涵盖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的计量和监管资本要求规则。在对风险的计量上,除操作性风险中的高级计量法外,无论信用风险还是市场风险,采用的都是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的风险值方法(VaR),而采用正态分布假设的直接后果是,它倾向于低估银行实际的风险暴露。
实践经验一再表明,现实中的资产回报更多的是服从偏尾(Fat Tail)分布,而不是正态分布。以市场风险为例,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价格波动在上下两个方向上是对称的。但当发生极端的市场事件特别是面临系统性的风险事件时,金融资产价格会在单一方向上出现大幅度下降,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
以往的历次市场波动一再证明了正态分布假设的局限性。以最近发生的美国次级贷款市场为例,根据2008年2月份风险杂志的分析,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7年国际上多数银行的交易损失都远远突破了各自设定的99%置信区间上的日VaR指标。其中,瑞信在2007年三季度遭遇了11次突破,雷曼3次,高盛5次,摩根士丹利6次,贝尔斯登10次,瑞银16次。这些突破背后无一例外,都是巨额损失。
另外从纯粹统计的角度看,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的风险值指标在含义上仍然是模糊的。以持有期为1年、置信水平99.5%为例,假设某银行交易账簿对应的风险值为10亿元人民币,由此该银行的交易部门在每1000个年份中有995个年份的损失值不会大于10亿元人民币,但我们更想知道在另外5个损失大于10亿元人民币的年份中,平均的损失规模是多少,是30亿元,50亿元,或者100亿元?遗憾的是,风险值指标无法提供类似信息。
由于正态分布假设倾向于低估实际的风险暴露,并且无法提供更进一步的风险信息,以此为基础得出的资本要求必然也是低估的,监管资本与非预期损失之间并非总是契合一致。这提醒我们,要让风险计量更加有意义,就必须超越正态分布假设和风险值指标,关注真正的尾部风险,关注损失大于风险值情况下的预期损失。
从第一支柱中
挪走的残余风险
新资本协议对监管资本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支柱。第一支柱涵盖了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但没有包含与信用风险相关联的信贷集中度风险。因此单就信用风险而言,第一支柱下尚存在一部分剩余风险,进而低估监管资本要求。
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非常简洁:在置信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所属的评级档次具有确定的平均违约概率,其资本要求就是确定的。内部评级法由此显示出重要性质:不论借款人属于什么样的信贷组合,其资本要求将完全取决于其所属评级档次的平均违约概率,而非其所在组合的特点,此即资本要求的组合不变性。
组合不变性是一个惊人的论断,它显然不同于实践中商业银行所采用的组合管理方法。一般理解,一笔贷款的风险性除了取决于自身的因素外,也受所在组合构成的影响。
例如,假设某两家公司借款人均属于制造业,信用评级均为BB级,对应的一年期平均违约概率为3%,违约损失率都是50%。现在考虑有两家银行,两家银行的贷款组合不尽相同,其中一家银行的制造业贷款占其全部组合的比例较高,为35%,另一家比例仅为5%。尽管根据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不考虑期限因素,两者的资本要求完全相同,都等于敞口的22%。但从经验上看这两笔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该不同,前一家银行由于制造业占比已经较高,集中度风险增加,资本要求也应该相应增加,后一家银行的情况则刚好相反。
实践意味着,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将会导致“剩余”一部分风险。在第一支柱下,这部分剩余风险没有对应的资本覆盖。
第二支柱
考虑到第一支柱对实际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的潜在低估,新协议提供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作为补充。其中第二支柱引入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即所谓的ICAAP(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ppraisals Procedure),鼓励商业银行超越正态分布假设,尽可能在更接近潜在损失的位置上估计风险和资本占用,并据以指导资本分配,引导资产投向。根据该程序,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将组合集中风险包括进来,也可以进一步采用条件风险值(Conditional VaR),针对尾部损失计量资本占用。
从风险计量和管理的要求看,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的格局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但光有这些还不够。研究表明,第二支柱的规模与预期荷载不相匹配。根据新资本协议,最粗的柱子是第一根,第二支柱强调监督检查和内部流程,监管力度不如前者,明显失之于单薄。
从银行和股东的角度看,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这是指导银行内部资本分配的基本准则。但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却是不言而喻的。监管资本所要覆盖的当然应该是“频率低,损失大”的风险。作为监管要求,如果尾部风险远大于“正常”的风险,银行当然应该按照尾部风险的规模来准备资本,这意味着银行的资本水平将不得不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水平,意味着监管资本要求将大于“正常”情况下的实际需要,而这又必然拉高资本成本,这揭示了资本监管的深层次困境。
在资本监管上奉行某种程度的强制性是必要的。这或许是1988年资本协议的最大贡献。但强制不同于强硬,某种程度的灵活性仍然需要。同1988年的资本协议相比,新协议最值得期待的地方或许不是资本对风险更加敏感,而是如何将资本监管的强制性与灵活性更好地结合起来。对照这一标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不仅应进一步提高强制性(加粗),也应增强灵活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巴塞尔委员会要考虑,各监管当局也要考虑。
(作者为美国波士顿大学金融工程专业汉弗莱项目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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