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中资银行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投资者报(记者华强)“目前,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都在进行重组改制,单个来看,外资控股似乎问题不大;但一旦控股家数多了,就会存在金融安全隐患。”8月初,刚刚完成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的廊坊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兼行长关景春对《投资者报》表示。
外资控股威胁金融安全
当前,由外资控股(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有4家,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及营口市商业银行。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中,经营者集中(即并购、参股)将由商务部新近成立的反垄断执法局进行审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认为,这“为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前,外国资本参股中资银行,由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进行准入审查,单个机构的入股上限是“不超过20%”。除了国家确保“绝对控股”的几家大型银行外,国内其他商业银行股权一般较为分散,对外资许可的20%的持股比例,足以成为一般中型银行特别是小型的城市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像北京银行、营口银行,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荷兰国际集团(ING)、马来西亚联昌国际,均坐上了“第一大股东”的宝座。
关景春认为,要防止外资通过对金融的过度控制,达到对中国经济命脉的渗透,中国银行业引进外资“比例要适度,不能让外资控股”。
此前的问题是,银监会手中的“尚方宝剑”仅仅是单个的比例限制,审慎监管的审查,更多的也是对对方资质的审查。在准入的宏观把控上,银监会确实力不从心。而反垄断,正好侧重于宏观层面。《反垄断法》第27条明示,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该法规定,“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事先必须上报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一审”变“二审”
反垄断审查,内外资一视同仁。今后参股国内银行形成控股地位的,首先要由商务部反垄断执法局“一审”,通过后再由相关监管部门“二审”。
目前来看,金融安全还没有受到很明显的威胁。由于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在中国银行业体系中占据了半壁河山,因此,外资控股的中资银行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从金融资产的比例上看并不大。“但市场格局会发生什么变化,我们更应该关注整个行业的态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郭田勇说,现在外资控股的银行仅有几家,并且都是中小型银行。但如果以后外资控股逐渐增多,我们的反垄断审查肯定就会更严。无疑,“《反垄断法》对中国未来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增设了一层保护”。
业内人士指出,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通过专门立法,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不支持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等。通过该项法案,美国成功地把外资银行排斥在银行业的主流业务之外。此前不久,“美国以‘工行、建行同属一个大股东中投公司’为由,阻挠二行在美设立分支机构,其实就是美实行本国金融保护的明证。”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金融开放和市场化并不表示一个国家的银行由外国资本控制为前提。据业内人士介绍,阿根廷较早推行金融全面开放,允许外资控股本国银行,甚至主动出让银行国有股本。但外资在阿根廷银行控股超过一半的时候,“恰好”阿根廷发生了“金融危机”,整个金融体系接近崩溃。
《反垄断法》实施,尤其是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无疑对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而非外资并购,但经济安全防火墙的功效还是相当明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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