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据《投资者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分析员李静考察了目前A股的上市公司,依据2008年一季度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筛选出50家具备支配地位的上市公司,指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此类上市公司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一家市场份额达1/2
此类公司共22家,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公司总量的44%。
从并购方面来看,共有14家公司有兼并收购行为或者预案,占该类型公司总数的63.64%。可见,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进行过兼并收购行为,且今后继续兼并收购的可能性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企业凭借强大的市场份额优势,较易形成通过排除、限制竞争,较易成为《反垄断法》关注、制裁的对象。
两家市场份额达2/3
该类型的公司是指就单个公司来说,其市场份额尚未达到其所处行业的1/2,但是,若两两联合,合计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公司群体,且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占据不小于1/10的市场份额。
此类公司共8家,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公司总量的16%。该类公司以金融、保险业居多,37.5%属上海的公司。8家公司中,共有3家公司进行过并购相关行为,其中,并购交易金额最高的是海通证券,总金额达175.61亿元。并购次数最多的是中信证券、中集集团。
此类公司由于竞争发展的需要,较易形成所谓的“强强联合”局面,相互之间订立具有垄断协议意味的各类契约,也会成为《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
三家市场份额达3/4
该类公司共包括3个实力相差无几的经营主体,其中的任何一家市场份额均未达到1/2,但当三者联合起来,便可占据市场3/4的份额,此类公司除个别有证据证明外,均被认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主体。
A股共有28家公司符合这一标准,占市场份额达到支配地位公司总数的56%。与第二种情况相类似,此类个体也较易形成“强强联合”的局面,因此也将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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