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指出,中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
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由于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计算,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
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目前,《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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