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田玲翠)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发布2008年城镇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根据《通知》的第三条规定,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是: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4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40元以上的,先发给140元,再按照高出140元以上部分的40%计发。
本市还发布了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