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邵玉梅)记者昨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
此次调整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因此,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进口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进口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抑大扬小”的消费税政策实施后,将对国内进口豪华车造成巨大影响,预计国内豪华车的增长速度将进一步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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