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北京报道
中国立法机构经过4年反复酝酿订立的一部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给予全体企业法人以国民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让内、外资企业真正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
与此同时,为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第10号,下称“10号文”)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下称“28号文”),也让北京、上海、广州等几大城市多了一条壮大地方财政的财路。
《新税法》、10号文及28号文实施已半年有余,妥善处理了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但各地步调不一致、政策执行不畅通问题也浮出水面。
税源分布不均匀“基本解决”
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税法》和10号文、28号文,让长期存在的因总分机构导致的各地税源分布不均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制度基本解决了地方呼吁多年的企业分支机构驻在地的税源,集中转移到企业总部机构所在的少数经济发达城市现象。”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处处长付光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评述。
据北京社会科学院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总部经济发展能力较强的主要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
记者从北京市服务贸易协会了解到,截止去年底,共有41家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京城东边的CBD、西边的中关村、东南的亦庄、西城的金融街、西南的总部基地分别成了跨国企业、高科技企业、国际加工制造业、金融资本的总部区。
“《新税法》、10号文及28号文颁布前,按照公司法制度,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所在地纳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没有法人执照、只有营业执照),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纳税,然后总公司所在地与中央按4:6比例分成。企业在当地经营,就因为这一个政策把所得税全拿到总部所在地了,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地方有一定的怨言。”业内人士做出分析。
为了避免“汇总纳税”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匀,《新税法》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同时,10号文也一同实施。
10号文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28号文,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提出的、通过税收征管解决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的方法,对于调节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有积极的意义。”北京市国税局一工作人员表示。
《新税法》实施以后,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汇总纳税从政策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执行难”。
各地“步调不一致”
“分配表”迟迟不能到位
“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最棘手的问题是各地不同步。我所管辖的范围,涉及总分机构的企业有近30个。到目前为止,两个季度过去了,仍有10家左右没给我们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称“《分配表》”)。我们已经给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催促了。” 北京国税局某税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所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执行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政策不是一个地方执行就可以的,对方如果不执行,也进行不下去。”这位所长说,“北京执行总分机构政策比较迅速,布置得很快,但不少省市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一季度连文件都没传达,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此政策的步调不协调。”
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对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的会计报表。通过分配表,可以了解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情况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了解利润分配的构成,以及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数据。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分配表》中,需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将应纳所得税额的25%上缴国库,25%留给总部所在地,而其余的50%部分,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根据公式分别算出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入分配表,然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交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拿着分配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当地税务所根据分配表中载名的比例和税额入库。
这位人士指出,造成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力的因素:一是一些小的挂靠企业跟总部只是挂靠关系,对这些挂靠的小企业来说,每年给总公司交点钱就可以了,因此对执行这项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而总部对把全部数据汇总到总部计算也感觉很麻烦;二是当地的税务机关并不了解总部到底有多少分支机构,很多企业也没有及时向纳税机关报告。
“由于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众多,有不少是跨省分支机构,经营涉及城市较多,所以,这项工作做起来比较繁琐,导致全国步调不统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各地步调不一致,分配表迟迟不能到位,让纳税人也无所适从。
“最好是让企业所得税全部由中央征管”
为解决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征管出现的问题,已有地方先行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为解决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征管出现的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1号),进一步细化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征管相关问题。
通知要求,湖北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预[2008]10号文和国税发[2008]28号文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总分机构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总机构填写《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确保汇总纳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类似这样的监管措施出台,有利于解决地方之间的‘扯皮现象’。但是要彻底解决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矛盾和复杂问题,最好是让企业所得税全部由中央征管。”付光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进一步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所得税如果由中央代征,直接入地方库,可以克服由总部经济导致的诸多问题。中央代征所得税后,再根据各个地方分公司的产值情况及利润比率的贡献程度,再分配到各个地方。”
名词解释:
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实行汇总缴纳,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
中国现行税法对实行汇总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按现行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1)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成员企业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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