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提高至5万元
昨日,央行、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则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允许利率上浮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上的一大改进,2003年央行等四部委发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曾明确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不准上浮,导致商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缺乏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2007年6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就曾表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难点就在于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上述部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之所以要上浮,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该负责人称,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六年多的政策实践看,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
《通知》还明确,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也将有所提高。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不仅如此,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将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获得更多扶持力度,从而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知》规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在利率方面,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待业人员、有就业意愿的人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发放的贷款,是为了促进有能力的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且组织起来创业,是对诚实有信、有就业愿望的人提供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担保。开办这种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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