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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阳光化 仍存监管难题

  随着央行在8月15日发布 《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政府机构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朗表态。央行正式提出建议: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然而,放开的前提是执行有效的监管,可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条件似乎还不成熟。

  根据央行调查,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迅速。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央行报告显示,个人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融资渠道及形式上,除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和“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也大量参与民间借贷,存在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

  昨日,素有草根金融家之称的我国第一个私人钱庄开办者方培林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要合法化,起码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吸收存款;第二,利率按市场化运作,而不是人为设置底限上限;第三,一定要保护好债权利益。”

  方培林称,在第一个基础条件上,民间借贷应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同。都是自有资金,这样既可以较为灵活的选择投资方向,又可以杜绝因吸收存款造成借贷无法归还时引发的法律风险。但是和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利率底限上限不同,民间借贷无需作此要求。因为只要民间借贷能做到利率公开透明,那么就自然而然会控制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市场才是最有定价权和议价权的主体。

  一位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多元化,并不局限于银行信贷体系。比如证券质押、利用信用证进出口融资等借贷行为牵涉的部门甚至超出金融体系之外。而目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权职划分明确,难以进行有效合作,因此无法对放开后的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他建议成立一个专门面向民间借贷的监管机构,“但即便如此,管理难度也是非常大的,而且管不好就是高利贷。”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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