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在省与县级别的分税制改革上再有新突破。
记者获悉,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省与县的税收分成。
省级财政集中的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集中,将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种税种增量的30%首次集中到省级财政;地方增值税以2007年为基期年,增量部分省级集中50%。
增量部分留给地方的有:地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江苏省这次改革还加大了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
省县财政分成明确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这次财税领域的改革重点在于利用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知》体现了对地方财政税收有收有放的特点。在省级财政的集中上,首先是加大了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规定除耕地占用税省仍按总额集中 50%外,将其他税种增量的30%首次集中到省级财政。
而在以往,对于资源类税收,如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全部归入地方政府所有,成为“独食”。
由于上述税种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税的增值部分,如此一来,可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会非常明显”,江苏省财税研究专家、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骆祖春认为。
其次,对地方增值税(即地方 25%部分)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统一将集中比例从20%调高到50%。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专家认为,由于增值税主要面向制造业,新的体制将大大促进制造业集中的苏南地区产业结构调高、调轻、调优。
而在对县级财政的支持上,《通知》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在营业税上,地方营业税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级政府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
“它的作用在于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可以说是一个较大的刺激作用。”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一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
骆祖春认为,此措施明确了“省与县”的分成,而不上缴给市,厘清了“省管县”后的财政分成。
至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仅这5个税种,预计未来五年省财政将少收地方财力300多亿元。
此外,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对新办火力发电厂增值税 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不同的返还政策。
“很明显,这是鼓励发展新型能源的信号,打压耗能产业。”骆祖春指出。
因此,新的措施对于发展服务业的地区体现出明显的扶持措施,而对于工业比例较重的县市,则要相对提高税收。
高淳县县长谢跃进向本报表示,这次财税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以该县处于江苏的平均偏上水平为例,每年可少向上缴纳700万-800万元。
分税制“二次破题”
“理论上说,这次改革在2年前就应该公布的。”骆祖春向本报记者表示。
这已经是自1994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江苏在该领域的第二次改革。
2001年,由于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薄弱地区支出的刚性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突显。当年分税制财政管理改革重点在解决上述问题。
“突出表现在省级财政收支规模大幅度提高,财政收支困难和平衡的状况有所缓解,在完成上缴中央的同时,地方财力得到明显增强。”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评价当时改革成效。
此次改革是新矛盾显现后的又一次行动。
新的矛盾主要是: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进统筹发展;一些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公共服务支出刚性增长超过财力增长,出现新的收支矛盾;少数转移支付县财力水平超过非转移支付县等。
“在我们看来,本次改革的目的在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谢跃进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明确,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将全额留给地方,这是当前地方税收的第一大源头。
同时,苏南地区的增值税集中比例从20%调高到了50%,“这就迫使当地的制造业进行升级或转移”,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说。
“总的来看,有保有压,诸多措施显示出极强的调控性”,骆祖春表示。
扶持欠发达地区
这次改革的另一个重点在于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
《通知》提出,涉及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依据上一年标准财力水平,采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结合公共服务需求等相关因素实施,并向省脱贫攻坚重点县适当倾斜。
2005年,江苏对苏中苏北的5个县进行“乡财县管”的试点,自2007年全面铺开。但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转移力度不够的趋势。
《通知》第四条提出,对标准财力低于标准需求的标准缺口由省补助 80%,并列入基数,不足部分由县(市)用新增财力弥补。
其中,省补资金首先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这是省级财政向下倾斜的明显表现。
此前在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出现明显吃紧现象。上述措施有力促进了乡镇的发展。
但上述措施对于“全部和部分”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骆祖春认为需要提放“人为造假”的现象,防止地方套取资金。
同时,本次调整还解决了一个转移支付高出收入的重要“缺陷”。
《通知》第六条措施则提出,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对 2007 年前享受全额返还政策的其他市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若当年增值税增幅达到全省市县平均增幅的,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反之,则仅就当年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 80%返还奖励。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专家向记者介绍,苏北有的县一年一般预算收入只有3亿元,而省财政转移支付6亿元,总体财力甚至超过了苏中一些非转移支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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