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浙江部分市县地税局来电要求明确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等问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0号),对改制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浙江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改制前,因行业特点,对邮政局的邮政储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金融企业,其金融业务应按金融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它市县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业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缴入省国库,其它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此外,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参保关系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未改制的邮政局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仍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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