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是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它既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这就使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保险基本法的保障,也为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设定了基本法层面的依据。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订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