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廉租房新规原则通过
●经济房供应对象:改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计减至15万户
●廉租房保障范围:扩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理论上预计扩大3倍
本报讯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去掉一个“中”字;廉租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去掉一个“最”字。
2002年和2005年,市政府先后出台《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截至去年底,全市共建成经济适用房小区79个,改善近1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扶持帮助100余家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404万平方米,解决了4万余户困难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投入廉租房保障资金2.4亿元,对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21569户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廉租房“应保尽保”。
去年,国务院、建设部提出新要求:以廉租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市着手起草两部新《办法》。
两部新《办法》与老《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保障范围的调整。据初步统计,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将由20多万户减少为15万户左右,缓解供不应求矛盾,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人群,从理论上预计将扩大3倍。
此外,新《办法》还对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准入和退出机制等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大廉租房保障资金筹措等政策力度。
经济房购买者有统一条件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变得更“专一”:倾力为低收入困难家庭解困。
低收入困难家庭有统一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家庭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收入困难和住房困难的两个标准具体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
两个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困难劳模家庭可优先购买
新《办法》确定优先供应对象: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退役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变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国土房产部门将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房必须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买经济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在于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户。为此,新《办法》作出严格规定,严防少数人利用这一福利去牟利。
购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限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应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优先回购。
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想再买房的要先退经济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房。
这样申请买经济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细化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更易操作,也更加透明。
申请购买须提交5种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另外,申请人若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要过多道审核关
从街道办事处初审,到区民政部门再审、区房产部门定审,申请人要经过层层审核,并先后通过社区公示、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获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销售经济适用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购买经济房可提取公积金
新《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许关照困难职工
新《办法》明确规定,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新规,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
已参加福利分房并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销售实行最高限价
新《办法》规定,为鼓励建设经济适用房,相应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减半征收改为全免。经济适用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销售,开发商的利润不得超过3%。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
今后,经济适用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同时,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
新《办法》强调,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配房租赁主要照顾特困群体申请租金补贴须具备三大条件
不是低保户,没资格住廉租房,可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夹心层”居民长期遭遇尴尬。昨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这部分人群带来福音,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配房租赁主要照顾特困群体
我市廉租房保障主要采取租金补贴和配房租赁两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配房租赁,是指向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亟须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新《办法》强调,配房租赁的保障方式主要用于照顾特困群体,具备廉租房保障资格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亟须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
申请租金补贴须具备三大条件
其他低收入家庭,凡具备以下三大条件,均可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
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其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其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上述困难标准,视动态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我市最新公布的2008年廉租房申请困难标准为:中心城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41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住房保障申请书;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住房租约或住房所有权证或其他住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
廉租房保障标准分类划定
低保家庭租金补贴为市场价80%
三口之家配房不超过50平方米
新《办法》针对廉租房租金补贴和配房租赁两种保障方式,分类划定具体保障标准。
租金补贴:低保户享受优惠最大
新《办法》规定,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配房租赁:最大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配房租赁的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一人户家庭,原则上从腾退的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中调剂安排;两人户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有限房源供给最需要的人 廉租房半年不住将收回
为保证有限的廉租房供给最需要的人,新《办法》规定,困难家庭享受配房租赁后,如果出现无正当理由半年不住等7种行为,其承租房屋均将被收回,并由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这7种行为分别是: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将承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力保“贫者有其屋”新增两条资金来源渠道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加上新增的“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我市总共确定六大资金来源渠道,力保“贫者有其屋”。
六大资金来源分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廉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的资金。
此外,还将大力从其他渠道依法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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