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拓宽: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明确合同时限:投保人提出要求,经保人同意,合同成立
●合同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细化理赔时限:30天内做出核定
◆每经记者 胡俊华 朱小雯 发自上海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包括《保险法修订草案》等在内的多部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被看成一大利好消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表示,有人称这是“拯救房地产”之举,但这无异于“天方夜谭”;此举不过是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不必大惊小怪。
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与现行保险法条文规定相比,修订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此外,保险法修订草案亦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将 “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做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理赔较易发生争议。修订草案表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保险法修订草案》中最引人注意的内容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进一步被拓宽。
据悉,原《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渠道,而审议中的修订草案将这一投资渠道调整为 “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修订草案增加的不动产投资部分,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投资”。
投资细则并未出台
“此前,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多数保险公司早已准备进军房地产行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优质房地产项目可为保险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回报,。”但审议中的修订草案并未对投资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而曾参与该修订草案的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这一问题比较敏感,因为不动产投资这一概念比较宽泛,具体涉及哪一个不动产投资领域,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保险法修订草案》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仅仅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
而郝演苏教授称,此前保险公司大多有进行不动产进行投资,而修订草案 “只是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将这一投资行为“合法化”,不必大惊小怪。
郝演苏对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将拯救房地产业”这一说法进行批驳,他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不会太高,预计只有“5%~10%”,并会对投资不动产设置相关的 “防火墙”。因此,寄希望于保险资金来“救市”的说法,无异于“天方夜谭”。上海元昊投资研究员陈名称,从全球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也很小,加上不动产项目投资评估很难,流动性差,风险也较大,收益率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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