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业内人士认为,修订草案在资金运用方面的修改,将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留出空间。
参与草案修订的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介绍,草案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比如,将原来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并增加不动产投资等。
他表示,草案将近年来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适应了当前的新形势。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只是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总体范围进行确定,并为投资渠道拓宽留出空间。同时,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草案还明确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在保险合同法方面,朱铭来介绍,草案针对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保险业法方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发布实施。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法作了修改并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