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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称,2008年9月1日开始,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

  今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会议,王东峰在会上作出如上指示。


  王东峰表示,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于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切实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王东峰还称,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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