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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二审医院经销商叫“冤”

  商报讯(记者肖玮)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高的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案??“齐二药”民事索赔案再生波折。由于此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昨日上午,“齐二药”民事索赔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原告11名“齐二药”受害人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乐观估计,法院在1个月内将进行宣判。


  今年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定齐二药公司对11名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350余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随后,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庭审中,中山三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表示,一审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适用《产品质量法》,而《药品管理法》才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本案更应适用《药品管理法》。并且,中山三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法院判决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也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医院总收入中起码有50%来自药品销售,而据我们了解,中山三院从每支"齐二药"中赚取10元钱,这就是销售行为,而药品也是产品,所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是适当的,中山三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昨日,11名“齐二药”受害人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然中山三院在药品销售中没有过错,但也要为其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一位业内专家也表示:“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患者对医生开出的药品基本没有选择权,这就要求医院对于使用的药物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这起"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的意义就在于让医疗界反思,医院与药企不应只是利益共同体,医院还应对药品的安全性起到监督作用。”

  震惊全国的“齐二药”“药害”事件发生在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惟一中标的“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不久后,65名陆续使用该药的患者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症状,其中14名患者死亡。同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去年,11名患者或遗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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