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昨日对记者表示,本次保险法的修订注重修订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同时明确当事人权责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改变投保容易理赔难局面,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将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辜胜阻指出,此次保险法修订注重系统性和前瞻性。他说,现行保险法是于1995年首次制定并颁布的,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存在一定的过渡性质,修订不够系统。这次是系统性的修订,要借鉴外国保险法的经验,吸收现在的成熟经验,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保险化解巨灾风险的作用明显,但是我国自然灾害中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这次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人大财经委也提出了设立巨灾保险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化解巨灾风险的途径,并在保险法中有所体现。
前瞻性方面,辜胜阻说,此次修订保险法为金融保险业综合性经营留下法律空间很有必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际上,从保险、银行、证券发展的规律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些金融集团也已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前瞻性就是要为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据悉,此次法律修订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比如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对此,辜胜阻表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2.7万亿元,占GDP的11%左右,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市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业务范围的突破,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规模还将继续扩大,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我国股市和房市是不完善,不能跟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提并论,市场风险依然很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辜胜阻同时表示,保险法修订应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保险法的修订需要防止保险人权利滥用,强化对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改变其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金赔付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保险法的修订需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并明确他们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要针对当前的现实,更加重视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将“近因原则”写入保险法既可以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可以阻止无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是明确当事人权责和解决理赔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另外,在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辜胜阻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竞争不太充分的状态正在逐步改变,市场淘汰率也将会不断升高。而这次法律的修订建立完善了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增加了撤销并依法及时清算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偿付能力低于相关标准保险公司的条款,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改善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也有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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