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骆智冕)中秋节临近,我国大部分离退休人员都可能从原单位收到一份节日礼物,不过,这份礼物将被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工资薪金计征方式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离退休人员不需担心,因为这部分税费并不是个税政策发生了新的调整。实际上,一直以来都已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了。而且这部分税费与工资个税起征点一样是2000元,因此涉及面很小。
5500元补贴交税400元
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应的税率和公式来计算:补贴、奖金等应纳税额=(收入金额-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以退休人员王伯为例,他7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8月他收到了单位一次性向他发放的退休补贴5000元以及500元的中秋节过节费。他8月份应纳个税额=(5000+500-2000)×15%-125=400元(注:适用税率15%的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再任职收入不免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还提醒,如果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另外,单位为职工购买了企业年金,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提取的年金也不需要缴税。
不过,退休人员若再返聘回单位工作,或者再在其他单位任职所得收入仍须计征个税。
据介绍,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纳税方式有两种,包括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由于征缴方式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别。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以陈老师为例,按他退休后在一家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每月可领取工资3000元。
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个税额=(3000-2000)×10%-25=75元
按“劳务报酬所得”,(3000-800)×20%=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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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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