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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初现曙光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直到8月15日中央银行发布的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

  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法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如果按照信用主体划分,虽然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民间信用等各种信用形式,但都毫无例外地呈现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事实上成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主导力量。

  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融资服务的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

  第二,我国经济发展中对民间借贷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然而,事实证明,这种仅仅在体制内由正规金融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做法并不是一种成功的尝试。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管理和追求盈利目标的要求,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小企业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特别是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正规渠道的金融供给进一步偏向城市,与普通农户短期、小额为主的金融需求产生了严重错位和矛盾。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

  正因为如此,大量中小企业、个体企业、农民事实上只能主要依赖民间借贷来解决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民间借贷事实上成为解决这类资金需求的主渠道。有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规模有数千亿元之巨,占正规金融贷款的4%到5%;花旗银行的研究则认为,中国“地下金融”的规模已达9000亿元;四川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对农户金融供求现状的一项调查也表明,近80%的农户获得资金的方式是依靠民间借贷,接受过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农户仅占被调查农户的22%。

  这些调查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经济中存在着对民间借贷的巨额现实需求,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必须为民间借贷“正名”。道理很简单: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既然体制内的正规金融对这种民间融资需求“不屑一顾”,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第三,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构筑防止资金流出农村的堤坝,可以形成农村资金的“堰塞湖”。可以说,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内,资金从农村流出是一种难以逆转的必然现象。而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许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因为,在农村和农民难以通过正规金融进行融资,因而存在着对民间借贷的巨大需求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民间借贷合法经营,那些能够提供资金供给的富有个人和农户,就可以将资金以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贷给资金需求者,而不会将其资金存入作为农村资金“抽水机”的商业银行。这就可以自然形成一个阻止农村资金流出的“堤坝”,使农村资金得以在“三农”领域进行封闭式循环,缓解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的矛盾。

  总之,毋庸置疑,民间借贷在我国都早已是客观的存在,并一直在“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实,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信用的阳光化早有先例,中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早日推出中国的《放贷人条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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